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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1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允芊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林家康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基隆市,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