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84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務  人  惠聚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16日廢止)


法定代理人  張俊賢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惠美  
            周惠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周惠銘之不動產,經查該不動產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執孝字第31091號事件執行中,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非屬本院轄區,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