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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3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債  務  人  賴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核發扣押命令後,第三人聲明異議該債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1848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