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644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林坤源 住○○市○○區○○路00號(新北○ ○○○○○○○石門區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程楊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之公司登記地址設於桃園市觀音區,係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第三人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證,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