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71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代 理 人 葉啓栯
債 務 人 科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立士 住福建省金門縣○○鄉○○○0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劉秝安即劉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劉怡芳、吳立士之住、居所分別係在彰化縣、福建省金門縣,且債務人科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址設在桃園市,以上有有債務人等三人之戶籍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