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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71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代  理  人  葉啓栯  
債  務  人  科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立士    住福建省金門縣○○鄉○○○0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劉秝安即劉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劉怡芳、吳立士之住、居所分別係在彰化縣、福建省金門縣,且債務人科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址設在桃園市,以上有有債務人等三人之戶籍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