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96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杜青旭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
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屬於應執行
之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桃園市大溪區,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