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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90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雯雅  
債  務  人  陳懿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懿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條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並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是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28條之2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繳納全部請求金額之執行費,此為強制執行之必要程式。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執行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照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簡字第566號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繳納執行費不足,經本院命債權人於5日內如數補正,該執行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