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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  對  人  高立彬  
            許翊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22行「現存債權額6350元,為檢附相關證物供相對人確認」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存債權額6350萬元,未檢附相關證物供相對人確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