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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相 對 人 江建標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相對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