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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孫慧雯  
相  對  人  周本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第四行「設定新臺幣(下同)972萬元、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定新臺幣(下同)792萬元、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