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網酷股份有限公司、王婕羚即王怡苹、黃春榕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