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8號
抗 告 人 倍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薇靜
抗 告 人 吳哲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陳明曾薇靜是否係抗告人,如是應提出其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