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039號
聲  請  人  王鈞   

相  對  人  植妍生技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相  對  人  賴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7039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1
114年2月27日
200,000元
114年3月27日
114年3月27日
TH834449
2
114年3月2日
450,000元
114年4月2日
114年4月2日
TH887608
3
114年2月20日
250,000元
114年3月20日
114年3月20日
TH834443
4
114年2月20日
400,000元
114年3月20日
114年3月20日
TH887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