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066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  對  人  何湘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4月20日經提示,如附表所示請求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3066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提示日)
1
113年11月18日
110,000元
100,203元
未記載
11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