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丙○○
丁○○
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全體聲請人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乙○○、丙○○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需蓋用聲請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三)聲請人乙○○、丙○○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詳載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四)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五)聲請人丁○○、戊○○、甲○○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及補蓋印鑑證明章。
(六)未成年聲請人乙○○、丙○○之全體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
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並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
章相符),註明為其法定代理人。
(七)提出未成年聲請人乙○○、丙○○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