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為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吳金銘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114年3月4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書已於同年3月10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繳費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