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銘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豪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堅坤業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死亡,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