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敦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昌福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0 樓
相 對 人 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為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聲 請 人 敦福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兼法定代理人 吳昌福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聲 請 人 敦福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兼法定代理人 吳昌福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17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