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5號
異 議 人 劉鳳玉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88864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