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楊兆豐
楊秀萍
上列原告楊兆豐、楊秀萍與被告楊俊哲、楊俊祥間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提出下列證據:
被繼承人林月雲所遺之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地號土地,業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已函請原告等提出前開資料,然原告等迄今未提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