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林秀月
蕭郁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4,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