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8號
反訴原告 誼霖鋼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霖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謝佳穎律師
呂宜樺律師
反訴被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複代理人 林秀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74,729,674元,及其中74,658,35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其餘71,315元部分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3頁),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542,1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