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上訴人 即
被 告 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孝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萬0,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上訴人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9萬5,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均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