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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      告  中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工程合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工程合約書第2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