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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周意軒  
            周宗林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4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有無具備形式要件,予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即為已足。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原裁定所示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經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經核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並聲明:原裁定廢棄。惟查,抗告人所稱上情,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需審究。從而,抗告人執前詞聲明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