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3號
抗 告 人 張世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