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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48號
抗  告  人  余柏昇  

相  對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8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7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8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767號裁定不服,提出民事執行異議書,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按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規定甚明。
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114年7月8日提示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地123條等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人雖稱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定,裁定中止強制執行云云。然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於法院裁定更生清算以前,聲請包含停止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應向聲請更生或清算之法院為之,要非得以對系爭本票裁定聲明異議或抗告程序加以主張,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