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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怡芳  

代理人(法扶律師)    謝政義律師
相  對  人  立達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博  
相  對  人  億可國際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肇水  
上列當事人間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請求訴訟救助,業經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為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