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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84號
聲  請  人  A女(姓名年籍詳卷)
代理人(法扶律師)   
            劉倩妏律師
相  對  人  米榭爾布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MICHEL BRU 傅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信屬實。復查其本案訴訟,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