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
抗  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送達地址:新北市板橋莒光郵局0–000                      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清算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亦有規定。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前開規定,繳納抗告費,爰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