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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二及附件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聲請費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破產係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全部債權人獲得公平之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之程序。破產應就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分配,其目的則使全部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破產財團即為依破產程序分配與破產債權人之破產人所有財產之總稱,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以計徵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宣告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僅提出破產財團之部分財產相關證明,復未完整提出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聲請人應提出財產清冊(應記載資產現值,並就各項財產提出證明文件及「交易市值」之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債權人名冊(應補充記載清償期及提出債權證明)、債務人名冊(應提出相關證明),補正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加雯
附件:               
一、聲請人應陳報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即: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㈠未滿10萬元者,750元。
   ㈡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500元。
   ㈢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3,000元。
   ㈣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4,500元。
   ㈤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6,000元。
   ㈥1億元以上者,7,500元。
二、聲請人應陳報「最新」之下列資料:
 ㈠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三、聲請人雖已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惟仍有欠缺,聲請人應就下列事項補正,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號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㈢如為動產(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四、聲請人雖已提出債權人清冊,惟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或依據;並應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陳報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之情事?如有,說明具體稅捐、裁處機關、項目及數額,並臚列於債權人清冊(即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中,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聲請人之完整債務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如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等。
 ㈣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另依聲請意旨,聲請人若已無其他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財產是否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亦請一併斟酌後以書狀說明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