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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蔡宗翰即妍植國際醫美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被上訴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何一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