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蔡宗翰即妍植國際醫美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被上訴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何一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