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余俊義
訴訟代理人 曾明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8、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8、1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國114年5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8、1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詳如附件所示),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