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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葉家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浩拓汽車材料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