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號
抗 告 人 GT POLSKA SPÓŁKA Z OGRANICZONĄ ODPOWIEDZIALN
OŚCIĄ
法定代理人 Sofiane Rachedi
代 理 人 張全成律師
石宇涵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裁定關於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