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和萬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臣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鑫資源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2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