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趙昱貞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