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林淑利
被 告 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