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曹展熙  
被      告  蔡錦芳  

            李明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汪懿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間就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同年11月22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李明治應將系爭房地,於113年11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而系爭房地經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524萬3,519元,顯高於原告對被告蔡錦芳之債權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26日之利息、違約金合計為2,695萬6,7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5萬6,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7,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一: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000分之102
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路○段0巷0弄00號
10000分之42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巷0弄00號四樓
全部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巷0弄00號
10000分之42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巷0弄0號
10000分之42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巷0弄0號房屋地下二層
10000分之42
6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巷0弄0號房屋地下四層
99分之1
7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巷0弄0號房屋地下三層
10000分之42

附表二:債權額計算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719萬9,393元
1
利息
719萬9,393元

114年2月25日
114年8月26日
2.22%
8萬132.2元
2
違約金
114年2月25日
114年8月24日
0.222%
7,925.64元
3
違約金
114年8月25日
114年8月26日
0.444%
175.15元
小計
8萬8,232.99元
179萬9,845元
1
利息
179萬9,845元

114年2月25日
114年8月26日
2.22%
2萬33.01元
2
違約金
114年2月25日
114年8月24日
0.222%
1,981.41元
3
違約金
114年8月25日
114年8月26日
0.444%
43.79元
小計
2萬2,058.21元
1,350萬元
1
利息
1,350萬元
114年2月20日
114年8月26日
2.22%
15萬4,366.03元
2
違約金
114年2月20日
114年8月19日
0.222%
1萬4,861.84元
3
違約金
114年8月20日
114年8月26日
0.444%
1,149.53元
小計
17萬377.4元
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4年3月20日
114年8月26日
2.22%
1萬4,597.26元
2
違約金
114年3月20日
114年8月26日
0.222%
1,459.73元
小計
1萬6,056.99元
197萬864元
1
利息
197萬864元
114年2月4日
114年8月26日
3.29%
3萬6,240.14元
2
違約金
114年2月4日
114年8月3日
0.329%
3,215.42元
3
違約金
114年8月4日
114年8月26日
0.658%
817.18元
小計
4萬272.74元
63萬8,494元
1
利息
63萬8,494元

114年3月4日
114年8月26日
3.29%
1萬129.14元
2
違約金
114年3月4日
114年8月26日
0.329%
1,012.91元
小計
1萬1,142.05元
合計
2,695萬6,7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