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世強
原 告 藍子鴻
黃子心
曾鈺玲
邱耀德
邱瑞堂
戴源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
被 告 劉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8人分別請求如附表所示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計算式:50萬+10萬+10萬+10萬+10萬+10萬+10萬+10萬=12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