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熱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慕柔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紀柔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丞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