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貴足
被 告 敦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紹凱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
高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40萬元,附帶請求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4萬7,5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