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衛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涵
原 告 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王德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清中、莊惠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附帶請求起訴前利息,仍應併算價額,就原告請求利息部分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民國114年10月29日,並與原告請求本金6,700,000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66,7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