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李江湖
訴訟代理人 于永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南亞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6萬8,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7,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