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