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藍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駿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欣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璟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萬7,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