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曾永隆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被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玖萬零捌佰肆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