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林宛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烏班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