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軒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黃子豪律師
被 告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8,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