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柯安泉
被 告 鼎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喬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2萬7,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0,1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5萬9,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邦培